北京海淀法院近日公布一起案例,判决一家酒店对在其门口因雨天湿滑而摔倒致骨折的顾客承担80%的赔偿责任,赔偿金额近16万元。法院指出,公共场所经营者在极端天气下,除设置警示标志外,还需主动采取防滑防护等有效措施。
事发时,市民李亮(化名)前往某酒店参加会议。在行至酒店门口一段坡度约30度、高约50厘米的斜坡时,因雨天地面湿滑,李亮失去平衡摔倒。酒店工作人员随后将其送医,经诊断为左桡骨远端骨折。后续鉴定显示,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。
李亮因此诉至法院,要求酒店赔偿其残疾赔偿金、残疾辅助器具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213619元。
酒店方面辩称,事发斜坡垂直高度仅16至17厘米,已基本与地面平行。且因当天有小雨,酒店已在斜坡处放置了颜色明显的“锥桶”进行警示。事发后,酒店也积极处置并派车送医,认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,不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海淀法院经审理查明,事发当天确实下雨,事发地点路面有雨水和松树油,且该斜坡是前往会议地点的必经之路,未设置台阶。李亮表示未看到酒店的提示标志,但认可是酒店送其就医。
通过查看当日监控,法院认为,酒店虽放置了锥桶,但对提醒地面湿滑并未起到明显警示作用,且未在该湿滑路段铺设防滑装置,存在安全隐患。同时,法院也考虑到事发地点坡度不大,李亮行走时亦未完全做到审慎小心。
最终,法院结合双方证据,判定由酒店承担80%的赔偿责任,李亮自行承担20%的责任。据此,法院判决酒店赔偿李亮各项损失共计159336元。
法官对此案进行了解读,指出酒店作为其门口道路的安全责任主体,在雨天路滑的情况下,安保义务不应仅限于危险告知,还应包括采取必要防护措施。本案中,酒店完全有能力通过铺设地毯等方式进一步防范行人滑倒的风险,但并未实施,因此被认定未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。
此外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,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,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。本案中,李亮因急于赶往酒店而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湿滑坡道的风险,对损害发生缺乏必要预判,故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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